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基本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原位癌保险金(可选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既往症;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1)》为准);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本合同约定的职业关系、输血感染或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